【概述】
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民事判決】
「按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系爭股東名冊記載上訴人為股東,持股24萬7,200股,其上蓋有『力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長『張志誠』之印文,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依上說明,自應推定系爭股東名冊為真正,斯時上訴人為力羽公司之股東,持股24萬7,200股。
原審遽以前揭理由謂該股東名冊僅係會計師提供之股東名冊範本,上訴人並非力羽公司持股24萬7,200股之股東,爰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已有可議。」
系爭股東名冊記載上訴人為股東,持股24萬7,200股,其上蓋有『力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長『張志誠』之印文,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依上說明,自應推定系爭股東名冊為真正,斯時上訴人為力羽公司之股東,持股24萬7,200股。
原審遽以前揭理由謂該股東名冊僅係會計師提供之股東名冊範本,上訴人並非力羽公司持股24萬7,200股之股東,爰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已有可議。」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2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358條
【關鍵字】
私文書、簽名、蓋章、推定、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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