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規定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其規定之「第三人」,係指被告(含共同被告)以外之第三人。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規定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455條之13規定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其立法意旨在使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以保障其陳述意見權,而被告(含共同被告)於本案程序對其財產沒收事項,本有陳述意見之權利,即無另行開啟其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因此,上開規定之「第三人」,係指被告(含共同被告)以外之第三人。
本件上訴人吳千瑜、楊月華於實體法上係犯罪行為人,於程序上為被告或共同被告,並非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其等財產沒收事項,仍屬本案被告財產沒收之範疇。是原審關於沒收之判決當事人欄誤列吳千瑜、楊月華為第三人,已欠妥適。」
本件上訴人吳千瑜、楊月華於實體法上係犯罪行為人,於程序上為被告或共同被告,並非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其等財產沒收事項,仍屬本案被告財產沒收之範疇。是原審關於沒收之判決當事人欄誤列吳千瑜、楊月華為第三人,已欠妥適。」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55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
【關鍵字】
第三人、沒收、陳述意見、被告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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