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本質上屬抽象危險犯。
【刑事判決】
「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本質上屬抽象危險犯。立法者依一般生活經驗之大量觀察,推定肇事逃逸行為,對於死、傷者可能造成無人即時救護之高度危險,故規範肇事逃逸乃犯罪行為,藉以保護公眾安全。
故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倘基於逃逸之故意逃離肇事現場,既侵害死、傷者得受即時救護權益,而合於本罪預定之一般、抽象性危險,不論行為人是否(能否)預見或有無死、傷者已陷於無從獲得即時救護危險之確信,均與本罪之成立無關。縱行為人已預見或確信死、傷者能在他人協助下獲得救護,始行離去,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
故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倘基於逃逸之故意逃離肇事現場,既侵害死、傷者得受即時救護權益,而合於本罪預定之一般、抽象性危險,不論行為人是否(能否)預見或有無死、傷者已陷於無從獲得即時救護危險之確信,均與本罪之成立無關。縱行為人已預見或確信死、傷者能在他人協助下獲得救護,始行離去,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01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
【其他】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定義為何?
【關鍵字】
肇事逃逸、抽象危險犯、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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