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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0日 星期二

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後,如次屆董事未經合法選出,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

【概述】

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後,如次屆董事未經合法選出,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本文規定,以填補法律漏洞。


【民事判決】

「原審以:……被上訴人之董事係由會員代表會議所選舉,而會員代表會議則係由每屆董事長於任期屆滿前1個月召集,並為主席,由被上訴人各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選舉下屆董事15人,再由該董事15人組成董事會,選舉董事長;倘若任期屆滿之董事長不為召開代表會議改選時,得由3分之1以上董事之連署召開董事會推舉董事1人為召集人,辦理下屆代表會議選舉董事事宜。又財團法人與屬營利社團法人之公司雖有本質上差異,但就董事(或董事會)係執行法人業務並對外代表法人而言,兩者並無不同,故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後,如次屆董事未經合法選出,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本文規定,由延長執行職務之董事3分之1以上連署召開董事會推舉董事1人為召集人,召開下屆代表會議選舉董事。上訴人主張可由會員代表自行連署推舉召集人召開會員代表會議云云,與上開規定不符。……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至於原判決贅述之其他理由,無論當否,要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查被上訴人捐助章程及董事暨代表產生辦法規定,董事須召開會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而會員代表會議應由董事長召集,董事長不為召開時,則應由3分之1以上董事連署召開董事會推舉董事1人召集。又因財團董事任期屆滿不及改選時,應由何人行使董事職權,民法規定未備,原審因而類推適用性質相近之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以填補該法律漏洞,係為解決被上訴人會員代表會議因無人召集而未能召開之窘境,俾使會員代表會議合法召開以選任董事,自與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應由會員代表選任,不生違背。上訴人謂原判決藉由類推適用公司法規定,排除會員代表依捐助章程所享有之董事選任權云云,為無足取。」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72號民事判決)


【法條】

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


【關鍵字】

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選任董事、召集人、類推適用、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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