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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9日 星期五

是否構成權利濫用之判斷方式

【概述】

是否構成權利濫用,其判斷應採客觀標準,觀察一切具體情事,尤應綜合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


【民事判決】

「按憲法規定及兩公約揭示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雖非不得藉由民法概括條款或不確定法律概念,間接規範私人相互間之權利義務,但仍應符合各該民事法之規範要件。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固揭櫫權利濫用禁止之原則。
然所謂權利濫用,係指外觀上徒具權利行使之形式,實質上違背法律之根本精神,亦即與權利之社會作用及其目的相背馳者而言。其判斷應採客觀標準,觀察一切具體情事,尤應綜合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52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48條第1項


【關鍵字】

權利濫用、具體情事、綜合判斷、所得利益、所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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