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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6日 星期二

默示的授與代理權

【概述】

默示的授與代理權,須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等之間接事實,與授與代理權之事項,具相當之關連性為必要。


【民事判決】

「按代理權之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此觀民法第167條規定自明。此項意思表示,固不以明示為限,惟默示的授與代理權,仍須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等之間接事實,與授與代理權之事項,具相當之關連性為必要
大陸智恩公司係上訴人之系爭PCB供應商,粘越儒為大陸智恩公司之董事,其因被上訴人爭執系爭PCB有瑕疵,而於101年8月15日與被上訴人開會,並於同年月20日提供標示「AA55B-M1SVER6.0」主機板會同被上訴人之人員前往宜特公司進行切片分析,為原審所認定,則上訴人是否有向粘越儒或被上訴人表示授權粘越儒代理其處理系爭PCB瑕疵爭議事項?或上訴人有何舉動或其他情事,可認其有授權粘越儒處理上開事項?攸關粘越儒所為上開行為是否代理上訴人為之,而對上訴人發生效力,自應予以究明。乃原審未詳查審認,遽謂粘越儒係上訴人之代理人,已有可議。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41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67條


【關鍵字】

默示、授與代理權、間接事實、相當之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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