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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2日 星期一

勞工人格尊嚴受到懷孕歧視侵害,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概述】

懷孕歧視並喪失工作權之勞工,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9條請求雇主賠償相當金額之非財產上損害。


【民事判決】

「按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7條至第11條或第21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又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性平法第第26條、第2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乃雇主就勞動契約,於締約前或履行契約時對求職者或受僱者應負之特別侵害責任,為民法第227條之1之特別規定
本件領航大公司對林雅珺依性平法第15條第3項請安胎假之休養請求,造成公司人力吃緊,其經營高層多所指責,先於片面減薪時逕予減薪低至31,690元,為不平等差別待遇之歧視行為,復於林雅珺就此片面違約減薪之勞資爭議,向主管機關聲請調解不成立後,再予非法解僱,違反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而故為不利處分,其客觀上乃係對林雅珺懷孕為母之重大人格尊嚴予以否定,有違憲法第156條母性保護之國策及社會法益,致其懷孕期間受此不公平待遇之歧視,並喪失工作權,其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依法自得請求雇主賠償相當金額之非財產上損害。
本院審酌本件領航大公司侵害情節,所造成林雅珺精神上痛苦,林雅珺係碩士學歷,受僱時每月薪資原為41,690元,領航大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1620萬元,兩造之經歷、資力、經濟狀況、社會地位等一切情狀,認林雅珺請求1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尚屬適當公充,應予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


【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9條、民法第227條之1


【關鍵字】

懷孕歧視、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人格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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