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當事人聲請法院訊問對造當事人,法院如認為不必要,應敘明其理由,否則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民事判決】
「又法院認為必要時,得為當事人之訊問,以其陳述為證據之方法,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第1項之規定自明。則對造當事人聲請訊問當事人時,法院如認為不必要時,自應敘明其理由。
查兩造為兄弟,依錄音譯文所載,其不否認私底下多所往來,未曾立據,則上訴人就系爭讓與擔保契約之內容及範圍,一再聲請被上訴人到庭陳述,原審未予調查,復未說明其理由,亦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查兩造為兄弟,依錄音譯文所載,其不否認私底下多所往來,未曾立據,則上訴人就系爭讓與擔保契約之內容及範圍,一再聲請被上訴人到庭陳述,原審未予調查,復未說明其理由,亦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14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
【關鍵字】
當事人訊問、聲請、不必要、敘明理由、理由不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