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現在性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有時間之急迫性)
[緊急避難]
→存有危難情狀(對於生命等法(利)益的現在性危難)
【刑事判決】
「刑法第23條前段規定正當防衛之違法阻卻事由,係以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本乎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意思,在客觀上有時間之急迫性,並具備實行反擊、予以排除侵害之必要性,且其因而所受法益之被害,亦符合相當性之情形,此時,實行防衛之行為,始稱相當。反之,若侵害已成過去,或預料會有侵害、而侵害尚屬未來,則所為之加害行為,即乏防衛正當可言。
至於同法第24條規定之緊急避難行為,須以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於猝遇危險之際,非侵害他人法益,別無救護之途,作為必要之前提條件。而既稱緊急危難,即須存有危難情狀,也就是對於生命等法(利)益的『現在性』危難。若無,即不該當,無從主張免責。」
至於同法第24條規定之緊急避難行為,須以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於猝遇危險之際,非侵害他人法益,別無救護之途,作為必要之前提條件。而既稱緊急危難,即須存有危難情狀,也就是對於生命等法(利)益的『現在性』危難。若無,即不該當,無從主張免責。」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86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23條、刑法第24條
【關鍵字】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現在不法之侵害、現在性危難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