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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0日 星期二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現在性

【概述】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現在性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有時間之急迫性

[緊急避難]
存有危難情狀(對於生命等法(利)益的現在性危難


【刑事判決】

「刑法第23條前段規定正當防衛之違法阻卻事由,係以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本乎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意思,在客觀上有時間之急迫性,並具備實行反擊、予以排除侵害之必要性,且其因而所受法益之被害,亦符合相當性之情形,此時,實行防衛之行為,始稱相當。反之,若侵害已成過去,或預料會有侵害、而侵害尚屬未來,則所為之加害行為,即乏防衛正當可言。
至於同法第24條規定之緊急避難行為,須以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於猝遇危險之際,非侵害他人法益,別無救護之途,作為必要之前提條件。而既稱緊急危難,即須存有危難情狀,也就是對於生命等法(利)益的『現在性』危難。若無,即不該當,無從主張免責。」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86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23條、刑法第24條


【關鍵字】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現在不法之侵害、現在性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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