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不動產分割案件,法院裁判以原物分割並命金錢補償時,倘分得價值較高之共有人為多數時,就補償義務人之金錢補償應分別諭知,以明法定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
【刑事判決】
「按共有物之原物分割係各共有人就存在於共有物全部之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使各共有人取得各自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此觀民法第825條規定即明。
又不動產之分割,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2項但書之抵押權,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第5項亦定有明文。
準此,法院裁判以原物分割,並命金錢補償時,倘分得價值較高之共有人為多數時,就補償義務人之金錢補償應分別諭知,以明法定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
系爭土地依方案甲分割,分割後陳嬰鳳所得之土地價值減少,被上訴人及黃建榮、黃清進所得之土地價值則分別增加,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見原判決第12頁),則被上訴人及黃建榮、黃清進均對陳嬰鳳負補償義務,依上揭規定,法院應分別諭知各補償義務人補償之金額。乃原判決命被上訴人一人補償陳嬰鳳,於法自有未合。」
又不動產之分割,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2項但書之抵押權,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第5項亦定有明文。
準此,法院裁判以原物分割,並命金錢補償時,倘分得價值較高之共有人為多數時,就補償義務人之金錢補償應分別諭知,以明法定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
系爭土地依方案甲分割,分割後陳嬰鳳所得之土地價值減少,被上訴人及黃建榮、黃清進所得之土地價值則分別增加,為原審認定之事實(見原判決第12頁),則被上訴人及黃建榮、黃清進均對陳嬰鳳負補償義務,依上揭規定,法院應分別諭知各補償義務人補償之金額。乃原判決命被上訴人一人補償陳嬰鳳,於法自有未合。」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14號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825條、民法第824條之1
【關鍵字】
共有物分割、原物分割、金錢補償、分別諭知、法定抵押權、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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