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雇主雖有違反勞工法令,然已經及時更正且對勞工權益不生影響時,為維繫勞資關係之和諧,並參酌行使權利不得違反誠信原則之規範意旨,應適度調整此項勞工終止權之涵攝範圍,以維勞資雙方權益之衡平。
【民事判決】
「按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固為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明定。但此項終止事由,仍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之行為,確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為要件,若雇主雖有違反勞工法令,然已經及時更正且對勞工權益不生影響時,為維繫勞資關係之和諧,並參酌行使權利不得違反誠信原則之規範意旨,應適度調整此項勞工終止權之涵攝範圍,以維勞資雙方權益之衡平。
本院審酌被上訴人已於113年11月12日函請勞保局註銷上訴人之退保紀錄,回溯至同年月6日起續保勞保意旨,並於同日將已為上訴人辦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並未產生勞保年資中斷情事,以前述LINE通知上訴人知悉等情,因被上訴人違法將上訴人退保情事業已及時更正,且其結果並未影響上訴人之勞保資格或年資,應認上訴人自113年11月12日收到上開LINE通知後,已不能再以上開事由向被上訴人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從而,上訴人事後在同年月15日以系爭存證信函通知被上訴人,以被上訴人違法將上訴人之勞保退保,違反勞工法令為由,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兩造勞動契約,經核於法尚有未合,應認不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關鍵字】
雇主違法、已即時更正、對勞工權益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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