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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1日 星期日

雇主終止契約時已明確告知勞工被解僱之事由,雖未明載解僱之法律依據,勞工已足知悉造成其法律關係變動之具體事實及解僱緣由,仍應認合法

【概述】

雇主於終止勞動契約時已明確告知勞工被解僱之事由,雖未明載解僱之法律依據,在勞工已足知悉造成其法律關係變動之具體事實及解僱緣由,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者,仍應認合法。


【民事判決】

按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分別規定雇主之法定解僱事由,為保障勞工工作權,防止雇主恣意解僱,使其適當地知悉其所可能面臨之法律關係之變動,雇主基於誠信原則,有明確告知勞工其被解僱事由之義務,不得事後隨意增加或改列。準此,倘雇主於終止勞動契約時,已明確告知勞工被解僱之事由,雖未明載解僱之法律依據,在勞工已足知悉造成其法律關係變動之具體事實及解僱緣由,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者,仍應認合法。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407號民事判決)


【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關鍵字】

雇主終止、法定解僱事由、已足知悉、具體事實及解僱緣由、防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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