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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5日 星期六

依當事人聲明證據之意旨,某證據方法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法院即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

【概述】

依當事人聲明證據之意旨,某證據方法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法院即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


【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聲明之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法院應為調查,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6條之規定甚明。所謂不必要者,係指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與應證事實無關,或即令屬實,亦不足以影響法院心證裁判基礎而言。苟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某證據方法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即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86條


【關鍵字】

聲明證據、應為調查、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不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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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方法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