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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6日 星期日

同案被告賠付各告訴人超出犯罪所得之部分,亦屬合法發還共同犯罪所得予各告訴人

【概述】

共同正犯中一人或數人事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全部賠付,如已優先保障被害人之求償權且已實際取得,就等同「合法發還被害人」之情形,不應再對未參與和解賠付之其他共同正犯宣告沒收或追徵。


同案被告賠付各告訴人超出犯罪所得之部分,亦屬合法發還共同犯罪所得予各告訴人,亦屬部分填補各告訴人之損害,應於計算該沒收金額時予以扣除。



【刑事判決】

「刑法沒收犯罪所得,本質上是一種準不當得利的衡平措施,藉由沒收犯罪所得以回復犯罪發生前之合法財產秩序狀態。因刑事不法行為而取得被害人財產,該財產一旦回歸被害人,就已充分達到排除不法利得,並重新回復到合法財產秩序的立法目的,國家不得再對曾取得犯罪所得之行為人或第三人,予以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著有規定。
是以共同正犯中一人或數人事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全部賠付,而求償或沒收擇一實現,同樣可滿足「排除犯罪不法利得」之規範目的,如已優先保障被害人之求償權且已實際取得,就等同「合法發還被害人」之情形,不應再對未參與和解賠付之其他共同正犯宣告沒收或追徵
否則,一概宣告沒收,日後判決確定,因被害人已完全受償,不得再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發還檢察官執行追徵之上開所得,國家反而因行為人不法犯罪,坐享犯罪所得;或共同正犯中已賠償之人基於民事內部關係,向未賠償之人請求給付,對後者形同雙重剝奪。
……原判決理由同說明,廖曼伶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金額為212萬元,超出其犯罪所得191萬2,500元,林恩樂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金額為96萬9,000元,超出其犯罪所得4萬3,000元,廖子盈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金額為332萬5,322元,超出其犯罪所得264萬1,200元,唐靖棋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金額為525萬7,000元,超出其犯罪所得214萬1,730元,李宥蓁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金額賠付金額為13萬元,已超出其犯罪所得10萬4,000元,牛月綺獲取犯罪所得為1,000萬元,已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金額為1,114萬3,000元等情……
上情若均屬實,依前旨說明,上開同案被告賠付各告訴人超出犯罪所得之部分,亦屬合法發還共同犯罪所得予各告訴人,對於邱宸翎實際分配犯罪所得部分而言,是否亦屬部分填補各告訴人之損害?應否於計算該沒收金額時予以扣除?尚非無疑,原判決就邱宸翎實際分配犯罪所得部分,僅扣除已扣案之投資金額,而對邱宸翎諭知沒收9億7,836萬4,716元及追徵,何以未扣除上揭同案被告已賠付超過部分之金額,未據原判決釐清說明,致造成沒收過剩之失衡,並有理由欠備之違失。


【法條】

刑法第38條之1


【關鍵字】

沒收、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同案被告賠付各告訴人超出犯罪所得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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