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不動產
→有發生物權變動之合意
→請求移轉登記
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其中之侵害型不當得利+不動產
→無發生物權變動之合意
→請求塗銷登記
【民事判決】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不動產移轉登記者,其所受之利益為登記之利益,即應將該登記之利益返還於不當得利權利人。
又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及有意識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所成立之不當得利。
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如受益人無法律上之原因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而受利益,受損人依不當得利之規定,應請求受益人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以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並不發生塗銷登記之問題。
此與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其中之侵害型不當得利,因受益人與受損人間並無發生物權變動之合意,受益人僅為形式上登記之名義人,而未取得真正之權利,無權利可資返還,此際受損人應請求受益人塗銷登記,以除去受益人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者,截然有別。
查被上訴人係基於履行買賣契約出賣人給付義務以外之目的,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所有權予上訴人,客觀上並無真實履行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予上訴人之意,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似見兩造並無發生系爭土地物權變動之合意。果真如此,上訴人僅為形式上登記之名義人,並未取得系爭土地真正之權利,則被上訴人得以除去上訴人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者,係請求上訴人塗銷登記,而非請求移轉登記。是以被上訴人究依何種類型之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土地所有權之登記,攸關該「登記」利益之返還方法係請求塗銷或移轉之認定,亦待釐清。」
又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及有意識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所成立之不當得利。
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如受益人無法律上之原因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而受利益,受損人依不當得利之規定,應請求受益人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以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並不發生塗銷登記之問題。
此與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其中之侵害型不當得利,因受益人與受損人間並無發生物權變動之合意,受益人僅為形式上登記之名義人,而未取得真正之權利,無權利可資返還,此際受損人應請求受益人塗銷登記,以除去受益人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者,截然有別。
查被上訴人係基於履行買賣契約出賣人給付義務以外之目的,移轉登記系爭土地所有權予上訴人,客觀上並無真實履行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予上訴人之意,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似見兩造並無發生系爭土地物權變動之合意。果真如此,上訴人僅為形式上登記之名義人,並未取得系爭土地真正之權利,則被上訴人得以除去上訴人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者,係請求上訴人塗銷登記,而非請求移轉登記。是以被上訴人究依何種類型之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土地所有權之登記,攸關該「登記」利益之返還方法係請求塗銷或移轉之認定,亦待釐清。」
「按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塗銷後,即回復原所有之狀態,為登記之人自無須再為返還登記之行為。查系爭不動產為系爭移轉登記前,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上訴人塗銷系爭移轉登記後,所有權當然回復為移轉前被上訴人所有之狀態。被上訴人除訴請上訴人塗銷系爭移轉登記外,另為返還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之聲明,即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原判決維持第一審關此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自有違誤。上訴論旨,請求廢棄原判決關此部分,非無理由。應由本院本於原審確定之事實,將該部分第一、二審判決予以廢棄,改諭知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79條
【關鍵字】
塗銷登記、移轉登記、侵害型不當得利、有無土地物權變動之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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