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關於辯護人於偵查中被告接受訊(詢)問時在場並筆記訊(詢)問要點之規定
【刑訴第245條】
第245條
Ⅰ偵查,不公開之。
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Ⅲ前項限制或禁止事由應記明於筆錄。
Ⅳ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項但書禁止辯護人在場,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其他辯護人在場陪同,應再行告知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
Ⅴ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Ⅵ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Ⅶ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法務部函】
「主旨:關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可否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當場札記偵訊要點」疑義乙案,為加強偵查中辯護人之功能,請依說明一、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偵查中訊問被告或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如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得許辯護人在場札記訊(詢)問要點。但於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但書情形時,得限制或禁止其札記訊問被告或詢問犯罪嫌疑人之要點。
二、訊問證人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辯護人在場時,檢察官得勘酌實際情形,參考移送機關之意見,比照辦理。」
(法務部(83)法檢字第24163號)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二十八、(辯護人之在場權及限制)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訊問、詢問被告時,應依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准許辯護人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得限制或禁止之:
一、有妨害國家機密之虞。
二、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有妨害他人名譽之虞。
四、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依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限制或禁止辯護人在場、筆記及陳述意見,宜審慎認定,並應將其限制或禁止之原因事實、理由及方式等事由,記明於訊問或詢問筆錄。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依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但書禁止辯護人在場,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其他辯護人在場陪同,應再行告知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就辯護人在場製作之筆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扣押。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於訊問、詢問完畢後,宜詢問辯護人有無意見,並將其陳述之意見要旨記明筆錄。
(刑訴法四一、二四五)
【相關資料】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關鍵字】
陪偵、陪訊、辯護人札記訊問要點、筆記、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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