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被害人乙○○雖係未成年人,祇須有意思能力,即得告訴。
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雖撤回告訴,不影響未成年人依法提出告訴。
【刑事判決】
「惟查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此規定被害人乙○○雖係未成年人,祇須有意思能力,即得告訴;而與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所規定之法定代理人之獨立告訴權,暨民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所規定私法行為之法定代理,互不相涉。
故原判決認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丙○○撤回告訴,與被害人之告訴,乃屬二事,即並不影響被害人之告訴上訴人指屬違法,核與法律所定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顯屬不相適合。」
故原判決認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丙○○撤回告訴,與被害人之告訴,乃屬二事,即並不影響被害人之告訴上訴人指屬違法,核與法律所定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顯屬不相適合。」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關鍵字】
告訴、未成年人、有意思能力即得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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