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5年11月6日 星期四

被害人乙○○雖係未成年人,祇須有意思能力,即得告訴

【概述】

被害人乙○○雖係未成年人,祇須有意思能力,即得告訴。


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雖撤回告訴,不影響未成年人依法提出告訴。


【刑事判決】

「惟查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此規定被害人乙○○雖係未成年人,祇須有意思能力,即得告訴;而與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所規定之法定代理人之獨立告訴權,暨民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所規定私法行為之法定代理,互不相涉。
故原判決認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丙○○撤回告訴,與被害人之告訴,乃屬二事,即並不影響被害人之告訴上訴人指屬違法,核與法律所定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顯屬不相適合。」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關鍵字】

告訴、未成年人、有意思能力即得告訴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證據方法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