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倘當事人間契約明文約定不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
常態性之物價波動
→未超過契約風險範圍而為當事人可得預見
→難認屬情事變更
就超過常態性波動範圍之劇烈物價變動
→超過契約風險範圍而非當事人可得預見
→仍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民事判決】
「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請求增、減給付或變更契約原有效果者,應以契約成立後,發生非訂約當時所得預料之劇變(例如:戰爭、災害、通貨膨脹、經濟危機等),如依原有效果履行契約顯失公平,始足當之。而情事變更能否預料,應以契約成立時為斷。倘當事人間契約已明文約定不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即雙方當事人就物價漲跌之風險已有分配之約定,則就常態性之物價波動,未超過契約風險範圍而為當事人可得預見,自難認屬情事變更;就超過常態性波動範圍之劇烈物價變動,仍應有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法條】
民法第227條之2
【關鍵字】
情事變更、常態性波動、可得預見、劇烈物價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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