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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4日 星期三

夫妻相互間之權利,在婚姻關係仍存續期間,時效期間並無終止可言(民法第143條)

【概述】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時效行將終止之際,婚姻關係仍存續者,時效期間並無終止可言,必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猶豫期間)內,時效始完成,倘權利人於該猶豫期間內行使權利,仍得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民事判決】

按「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民法第143條定有明文,此為夫妻間請求權消滅時效之時效不完成規定。其立法理由以「謹按夫對於妻之權利,或妻對於夫之權利,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固應維持家室之和平,即在婚姻關係消滅後,亦應停止時效之進行。故在一年內,時效不完成。」,是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時效行將終止之際,婚姻關係仍存續者,時效期間並無終止可言,必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猶豫期間)內,時效始完成,倘權利人於該猶豫期間內行使權利,仍得生中斷時效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97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12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再易字第34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74號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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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權時效是否完成案例

[多數見解:時效不完成]
按民法第143條規定,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1年內,其時效不完成。此係因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有之權利,為維持家室和平,往往忽略權利之行使,故其時效雖不停止進行,惟於其間時效不完成,於婚姻關係消滅時,時效之剩餘期間不及1年者,須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滿1年其時效始完成,以保障請求權人之權利(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判決意旨參照)。兩造婚姻關係迄仍存續,是依上開說明,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顯未完成,上訴人所為時效抗辯,尚屬無據。
上訴人抗辯:自伊與○○○於109年7月5日對話記錄,可證被上訴人當時已知悉○○○之侵害配偶權事實,於111年7月4日對○○○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故本件應扣除○○○應分擔之半數,伊至多僅負擔25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固舉○○○當日之對話紀錄為據(見原審卷一第109至111頁)。惟按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1年內,其時效不完成,民法第143條定有明文。夫妻間之請求權須俟婚姻關係消滅一年後,消滅時效始可完成;被上訴人與○○○之婚姻關係尚存續中,為兩造所不爭執,被上訴人對○○○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尚未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因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有之權利,為維持家室和平,往往忽略權利之行使,故其時效雖不停止進行,惟於其間時效不完成,於婚姻關係消滅時,時效之剩餘期間不及1年者,須於婚姻關係消滅後,滿1年其時效始完成,以保障請求權人之權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185號判決可資參照)。足見夫妻間之權利,縱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仍有1年期間時效不完成,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更無時效完成之理,是夫妻間之婚姻關係若仍存續,夫對妻或妻對夫之請求權,即不因罹於時效而消滅。必於婚姻關係消滅後1年(猶豫期間)內,時效始完成。查兩造不爭執兩造間之婚姻關係仍存續(見不爭執事項㈠),並有兩造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考,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無時效完成而使請求權罹於時效之問題。上訴人為時效抗辯,自無足採。
被上訴人又辯稱:民法第143條係指若於婚姻關係消滅時,該時效之剩餘期間不及1年者,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延長至滿1年時,其時效始完成,若於婚姻關係消滅前,其請求權時效業已罹於時效者,即無從適用該條之規定云云。然所謂時效不完成,乃時效期間行將完成之際,有不能或難於中斷時效之事由,而使時效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俾請求權人得於此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以中斷時效之制度(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2497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換言之,時效的不完成係指時效期間,對於權利人有不能或不便於行使權利的事由存在,使時效暫時不完成,待至事由消滅後再經過一定的期間,時效始完成。故在時效不完成制度下,不便行使權利之事由並不停止時效的進行,只在超過消滅時效完成期間時,將時效期間酌予延長。而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間不分彼此,對於權利的行使多不計較,要求其按時行使權利,事實上頗有困難,故將之列為時效不完成之事由,夫妻間權利之消滅時效,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暫時不完成,至婚姻關係消滅後,在心理或倫理的障礙已消失,且為使雙方有較長猶豫時間以適應新情況,民法第143條特別規定1年期間,使雙方有足夠時間行使權利,並未限於剩餘時效期間是否不及1年而有不同。倘依被上訴人所述,無異令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必須積極行使權利,以避免消滅時效完成,反於婚姻關係消滅時,方蒙受時效時間延長之利,顯違反人性且悖於倫理,被上訴人對此恐有誤會,所辯亦不足採。
查蔡佳足對李俊典上開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在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發生,依民法第143條規定,其請求權時效因當時兩造婚姻關係存續而暫緩完成。而兩造嗣於109年11月9日經裁判離婚,有本院109年度家上字第9號、109年度家聲字第17號判決及兩造戶籍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3、107至108、117至118頁),則蔡佳足於離婚後1年內之110年4月9日起訴請求,有蔡佳足起訴狀上收文章可稽(見原審補字卷第15頁),依上開說明,蔡佳足對李俊典上開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未罹於時效。3.李俊典雖辯稱:民法第143條之立法意旨在考量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實不便行使對於他方之權利而設,然蔡佳足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已多次對李俊典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如原法院107年度南小字第1728號、108年度南簡字第1152號、109年度南簡字第257號、109年度南小字第1446號、109年度南簡字第1044號及109年度南簡字第1172號),顯然蔡佳足並無不便行使權利之情,故本件無民法第143條之適用,應回歸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是蔡佳足之請求權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云云。惟查,蔡佳足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對李俊典提起多件訴訟,有上開判決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17至245頁),然民法第143條並未將夫妻一方已無不便行使權利之情形,定為時效繼續進行之事由,是本件自仍有民法第143條規定之適用。李俊典上開所辯,尚無足採。
查原確定判決認定,再審原告至遲於103年9月初即已知悉再審被告之侵權行為,而受有損害,自得對再審被告行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故侵權行為2年消滅時效之進行,自103年9月初即已開始,惟再審原告遲至106年3月24日始具狀向第一審法院提起本件訴訟,已逾2年之短期時效,因認再審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另認為民法第143條係指若於婚姻關係消滅時,該時效之剩餘期間不及1年者(即在婚姻關係消滅後1年內即將完成),則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延長至滿1年時,其時效始完成,以保障請求權人之權利。若在婚姻關係消滅前,其請求權時效業已罹於時效者,即無從適用民法第143條所稱時效不完成之規定。因而認定再審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於婚姻關係消滅前,已罹於時效,而無民法第143條所稱時效不完成之適用等情。惟原確定判決認定僅於「時效在婚姻關係消滅後1年內即將完成」之情形,始有民法第143條之適用,顯係就時效不完成制度為法律所無之不當限縮。原確定判決認定僅於「時效在婚姻關係消滅後1年內即將完成」,始有時效不完成之適用者,核係錯誤解釋民法第143條規定之意旨,所為認定再審原告對於再審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已因時效期滿而消滅,自有適用法律顯有錯誤之情形。
按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民法第143條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所示,為維持家室之和平,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權利,在婚姻關係消滅後,亦應停止時效之進行,故規定在一年內,時效不完成。足見夫妻間之權利,縱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仍有一年期間時效不完成,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更無時效完成之理,是夫妻間之婚姻關係若仍存續,夫對妻或妻對夫之請求權,即不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本件丙○○與甲○○間婚姻關係現尚存續,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是甲○○對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即無時效完成問題,丙○○以時效抗辯,洵屬無據。

[少數特殊見解:時效已完成]

至林瑞涵主張依民法第143條規定,其對許鍾光上開請求權,於二人婚姻關係消滅後1年內,其時效不完成云云,惟所謂時效不完成,乃時效期間行將完成之際,有不能或難於中斷時效之事由,而使時效於該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俾請求權人得於此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以中斷時效之制度。故有時效不完成之事由時,於該時效不完成之一定期間內,如無時效中斷事由發生,其時效即告完成。我國民法僅有時效不完成制度,未採時效進行停止制度,故時效進行中,不論任何事由,均不因而停止。而林瑞涵至遲於97年10月15日即已知悉許鍾光為侵權行為⑴侵害其配偶權,於113年4月3日提起此部分損害賠償之訴,其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尚無民法第143條時效不完成規定之適用。
民法第143條固規定:「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惟從該條規範之立法意旨(即就時效為調整平衡),此係指若於婚姻關係消滅時,該時效之剩餘期間不及1年者(即在婚姻關係消滅後1年內即將完成),則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延長至滿1年時,其時效始完成,以保障請求權人之權利者。易言之,若在婚姻關係消滅前,其請求權時效業已罹於時效者,即無從適用上開民法第143條所稱時效不完成之規定。故被上訴人主張本件請求權時效因可適用民法第143條規定而時效不完成等語,於法尚有誤會。
(注意▲:此判決業遭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34號民事判決廢棄,詳見上方[時效不完成]之摘引)

【法條】

民法第143條


【關鍵字】

夫妻間、時效不完成、家室和平、猶豫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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