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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8日 星期日

依法扣除強制險,應針對損害賠償金額算定後之最終全額進行扣除

【概述】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乃係損害賠償金額算定後之最終全額扣除,故在被害人與有過失之情形,應先適用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算定賠償額後,始有依上開規定扣除保險給付之餘地


【民事判決】

「次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是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依上開規定扣除請求權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乃係損害賠償金額算定後之最終全額扣除,故在被害人與有過失之情形,應先適用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算定賠償額後,始有依上開規定扣除保險給付之餘地
如於請求賠償之金額中先予扣除保險給付,再為過失相抵之計算,無異減少賠償義務人所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額,當非上開規定之本意。原審就被上訴人所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先扣除其各已領得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再為過失相抵之計算,尤屬疏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43號民事判決


「末查,上訴人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扣除被上訴人已領取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乃係損害賠償金額算定後之最終全額扣除,本無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過失相抵之適用,如於被上訴人請求賠償之金額中先予扣除,再為過失相抵之計算,無異減少上訴人所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額,當非上開規定之本意。
原審就乙○○所得請求賠償之金額,預先扣除其所領得之保險給付,再為過失相抵之計算,未免疏率。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不能認為無理由。」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法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民法第217條


【關鍵字】

強制險、最終全額、與有過失、不能先予扣除再為過失相抵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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