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4年1月11日 星期四

血栓發生之高風險病人,不宜同時進行多項手術

【概述】

病患如有高血壓、糖尿病之病史,為血栓發生之高風險病人,不宜同時進行多項手術以免手術時間過長而增加血栓發生之風險


醫師對血栓發生之高風險病人連續進行多項手術、手術時間長達8小時,若病患因發生血栓造成死亡,醫師將涉犯刑法過失致死罪。


【刑事判決】

「詎被告原應注意被害人藍銘松有高血壓、糖尿病之病史,為血栓發生之高風險病人,不宜同時進行多項手術,以免手術時間過長而增加血栓發生之風險,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自102年7月12日下午3時許起至同日晚上11時許止,在性福診所內,連續為被害人施行抽脂手術、胃繞道手術、人工陰莖植入手術、自體脂肪移植手術、割雙眼皮與割眼袋手術等多項手術,手術時間長達8小時,使被害人之血栓發生風險大增;復被告於同年月15日凌晨2時30分許發現留院休養之被害人無呼吸,給予被害人氧氣面罩、置放氣管內管、施打強心針等心肺復甦術後,原應注意經急救後之被害人病況仍未改善,受限於性福診所內僅有醫師、護士各1名,並無完整急救設備及後續診療能力之狀況下,應立即安排被害人轉院,以利進一步診治,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遲未安排被害人轉院,迨至同日上午6時40分許,始叫救護車將被害人轉送至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惟被害人於同日上午7時12分許到院時,已因肺主動脈血栓栓子造成呼吸性休克死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醫簡字第2號刑事簡易判決



【小常識】
血液循環:
全身靜脈回流→右心房
→右心室→肺動脈→肺部(換氣)→肺靜脈→左心房→左心室→主動脈將血液送至全身


【法條】

刑法第276條


【關鍵字】

過失致死、血栓、手術時間、多項手術、高血壓、糖尿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證據方法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