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所謂瑕疵訴訟行為之治癒,即以下列行為取代瑕疵之訴訟行為:
.其行為能藉由如當事人未異議(如被告放棄就審期間)
.對被告權益未生影響(如被告已獲判無罪)
.原因除去(如補正上訴或抗告理由)
.基於訴訟迅速或經濟之考量(如當事人已對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法官迴避)
【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上所稱之訴訟行為(包括法院、訴訟當事人、第三人)係指符合法定要件且足以發生訴訟上原有效果之行為,當訴訟行為發生瑕疵時,若其行為能藉由如當事人未異議(如被告放棄就審期間)、對被告權益未生影響(如被告已獲判無罪)、原因除去(如補正上訴或抗告理由)或基於訴訟迅速或經濟之考量(如當事人已對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法官迴避)等行為取代瑕疵之訴訟行為即稱「瑕疵訴訟行為之治癒」。
故除法院恣意、濫用權利或嚴重違背程序(如被告有正當理由不到庭,仍行一造辯論判決、法院組織不合法等)外,若只是個別訴訟條件之欠缺,因第二審採覆審制並兼具事實審,僅須將第一審判決違法或不當部分撤銷,就該案自為判決,原第一審存在之訴訟行為瑕疵,經第二審撤銷判決後亦不復依存,本無治癒問題。
又倘第一審訴訟行為之瑕疵並非嚴重(如漏未諭知被告所犯所有罪名、漏未將證物提示當事人等辨認),如第二審已依法踐行應有程序或業經補正,基於法安定性與實體正義權衡之結果,縱未於判決內糾正第一審訴訟行為之瑕疵,甚或仍維持第一審判決,亦應認第一審原有之訴訟行為瑕疵業已治癒,不能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故除法院恣意、濫用權利或嚴重違背程序(如被告有正當理由不到庭,仍行一造辯論判決、法院組織不合法等)外,若只是個別訴訟條件之欠缺,因第二審採覆審制並兼具事實審,僅須將第一審判決違法或不當部分撤銷,就該案自為判決,原第一審存在之訴訟行為瑕疵,經第二審撤銷判決後亦不復依存,本無治癒問題。
又倘第一審訴訟行為之瑕疵並非嚴重(如漏未諭知被告所犯所有罪名、漏未將證物提示當事人等辨認),如第二審已依法踐行應有程序或業經補正,基於法安定性與實體正義權衡之結果,縱未於判決內糾正第一審訴訟行為之瑕疵,甚或仍維持第一審判決,亦應認第一審原有之訴訟行為瑕疵業已治癒,不能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604號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訴訟瑕疵行為、治癒、法安定性、實體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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