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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0日 星期三

最佳證據原則之目的、原則與例外

【概述】

最佳證據原則,指法院應盡量以原本、直接的原始證據,取代以派生、間接的替代證據調查證據。


最佳證據原則之目的在於:
.法官得以直接檢視原始證據以形成心證
保障當事人清楚知悉證據內容
確保證據得直接呈現其本質


僅調查替代證據,如已兼具:
不影響法官心證之形成、
替代證據之真實性已獲確保而不影響當事人權益
替代證據係忠實呈現原始證據之狀態
以替代證據取代原始證據調查,並無違法


【刑事判決】

「刑事審判上,有所謂「最佳證據原則」,指法院應盡量以原本、直接的原始證據,取代以派生、間接的替代證據調查證據。例如,對扣案兇刀,應盡量將之視為物證,以提示命辨識等方式,取代以書證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方式調查。
最佳證據原則之目的,在於法官得以直接檢視原始證據以形成心證、保障當事人清楚知悉證據內容,及確保證據得直接呈現其本質(例如文件之影本原則上均係忠實呈現原本內容此一本質;然槍枝之重量為何,則無法由槍枝照片忠實呈現該本質)。
從而,在不違反該等目的,即法官縱使僅調查替代證據,亦不影響心證之形成、該替代證據之真實性已獲確保而不影響當事人權益,及該替代證據係忠實呈現原始證據之狀態等前提下,以替代證據取代原始證據調查,並無違法
本件黃崇庭雖爭執卷內便利貼影本並非原始證據,僅屬替代證據而無證據能力。然有關該等便利貼影本之作成過程,業經陳文宏、黃燭銘、許春陽證述明確;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人員搜索時,亦在錦西食品行等處查扣與陳文宏所述記載相同之黃色便利貼4本。故得確認該替代證據(便利貼影本)之真實性已獲確保,且不影響黃崇庭之權利。而該便利貼影本又係忠實呈現便利貼原本之記載本質,故法官調查該證據,並不影響心證形成。是本件原審以便利貼影本而非正本認定黃崇庭犯罪,並無違法。」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79號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最佳證據原則、原始證據、派生證據、間接證據、替代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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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方法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