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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0日 星期日

同一施救者已連續插管失敗多次,應照會其他資深醫師、麻醉科醫師、耳鼻喉科醫師進行插管

【概述】

一般醫療準則認為,同一施救者「連續插管失敗多次」,應採取照會其他資深醫師、麻醉科醫師、耳鼻喉科醫師進行插管。


原因:

◎施救者插管手法可能不適合病人(換其他資深醫師嘗試可能會更好)

施救者經3次插管失敗,可能手肌肉已疲憊,無法繼續做標準插管動作

照會麻醉科醫師,借重麻醉科醫師麻醉時需插管之經驗豐富

照會耳鼻喉科醫師,可進行氣管切開術(氣切)建立人工氣道



【刑事判決】

「被告於93年9月22日上午6時17分、6時40分、6時42分、6時45分、6時46分、6時50分、7時0分,為宋黃金連進行7次插管,其中包括經鼻氣管、經口氣管內管、支氣管鏡指引插管等多種方式,均未能成功,已知宋黃金連為困難氣道病患,而一般醫療準則認為,同一施救者「連續插管失敗多次」,或可能因其插管手法不適合病人,或為借重麻醉科醫師麻醉時需插管之經驗豐富,或為借由耳鼻喉科醫師進行氣管切開術建立人工氣道,增加為病患成功建立安全氣道之機會,應採取照會其他資深醫師、麻醉科醫師進行插管,或照會耳鼻喉科醫師建立人工氣道等方式
(參行政院衛生署醫審會第1次鑑定書鑑定意見(二)(2):「病人牙關緊閉,又嘗試6、7次插管皆失敗,應可推論病人有困難氣道情況...一位醫師若嘗試插管3次失敗,應考慮照會其他資深醫師、麻醉科醫師或耳鼻喉科醫師繼續進行插管,或使用特別器具以幫忙插管...」;
行政院衛生署醫審會第2次鑑定書鑑定意見(七)(八):「一般建議同一施救者插管超過3次以上失敗,需換手請其他施救者施行氣管內管插管,其主要原因並非插管超過3次一定會引起併發症,而是基於第一個施救者經3次插管失敗,可能手肌肉已疲憊,無法繼續做標準插管動作,或是第一個施救者之插管手法並不適合此病人,因此換另一個施救者插管,也許其手法較適合此病人,如此可能增加插管成功機會,減少插管所耗費之時間...」、「一般而言,插管連續失敗,照會麻醉科醫師,是因為其插管經驗豐富《麻醉時需插管》照會耳鼻喉科醫師是因為他們若插管失敗,可進行氣管切開術建立人工氣道,因此借重他們的專長幫助病患建立呼吸道...如果可成功建立人工氣道,維持血氧飽和度達90%以上,應可阻止病人進行中之腦組織缺氧,若病患之腦組缺氧發生在插管動作之前,則插管只能幫助不再惡化...」),
被告雖為急診醫學主治醫師,並提出中華民國高級心臟救命術指導員證照,證明其為資深醫師(見審理卷附被證1),惟其已連續插管7次,距離開始插管時間已數十分鐘,並曾使用器具插管均未成功之後,當可知或其插管手法不適合宋黃金連,或宋黃金連已有建立人工氣道之需要,自應依醫療準則照會其他資深醫師、麻醉科醫師進行插管,或照會耳鼻喉科醫師建立人工氣道,然依卷附三軍總醫院宋黃金連之急診醫護生命徵候記錄顯示,被告於上午7時0分第7次插管失敗之後長達半小時期間,並無任何為病患提供插管或進行氣管切開術等建立穩定呼吸氣道措施之紀錄(見94年度偵字第10447號卷第31頁),及至宋黃金連於上午7時31分血氧飽和度降至30%、心跳停止而須進行心肺復甦術後,始於7時33分緊急照會麻醉科醫師為宋黃金連進行插管,本件被告為宋黃金連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確有與前述醫療準則不合,而於插管過程耗時過久之延誤無疑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胡勝川醫師鑑定意見亦認:「醫療常規並未規定,插管一定要先安排麻醉科醫師或耳鼻喉科醫師待命支援,只要在插管過程中有需要時才會請求支援」......
足見徐子茜為江明潔實際進行插管時間僅3分鐘,且無立即進行氣管切開之必要。而胡勝川醫師鑑定意見亦認:「插管失敗並不奇怪,有的人確實難插,但只要有備援機制即可。根據病歷記載,11:25醫師就跟家屬解釋要插管,但家屬不是很願意,一直溝通了10分鐘才接受。在給了RSI的藥物後,於11:50開始插管,11:53開始壓胸(CPR),12:00請求麻醉科支援,12:05成功插上管子,12:10急救成功回復脈搏。從以上過程看,並未違反醫療常規。至於插的次數看似多了一些,但這只是一般的常識看法,屬於見仁見智,卻無明確的文字記載規定」「根據病歷記載並未看到插管時有違醫療常規之處,病歷亦未記載插管之次數」(見本院卷三第186頁、第187頁)。證人胡勝川醫師亦於本院到庭結證稱:本件插管7次沒有違反醫療常規,他有尋求麻醉科支援這是對的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5頁)。益徵徐子茜醫師實施插管過程,並無違反醫療常規。」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醫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284條


【關鍵字】

醫療準則、插管、連續失敗三次、照會、經驗、氣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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