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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8日 星期一

案件經第三審駁回上訴而確定,扣押物是否發還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判斷

【概述】

案件如經駁回第三審上訴而全案確定,即已脫離法院繫屬,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是否發還,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斟酌。


[刑訴第457條第1項本文:
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

確定裁判之執行,以檢察官指揮執行為原則,一般情形,並無法院之參與,例外關於實體裁判形式之疑義及裁判與其執行之異議,法院始予介入。


確定裁判之執行,非僅限於刑罰之執行,尚包括保安處分、罰鍰、保證金沒入及扣押物之發還。



[刑訴第457條第1項但書:
性質上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執行者
]

係指法院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判,諸如羈押、具保、責付等處分。



[刑訴第457條第1項但書:
有特別規定者
]

如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以及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法官就少年保護事件所為裁定之指揮執行。



【刑事判決】

「聲請發還扣押物部分:
一、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確定裁判之執行,以檢察官指揮執行為原則,一般情形,並無法院之參與,例外關於實體裁判形式之疑義及裁判與其執行之異議,法院始予介入
所謂性質上應由法院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執行者,係指法院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判,諸如羈押、具保、責付等處分。此際,檢察官係當事人之一,性質上無從由其指揮執行。
至於所謂有特別規定者,如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以及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法官就少年保護事件所為裁定之指揮執行是
又確定裁判之執行,非僅限於刑罰之執行,尚包括保安處分、罰鍰、保證金沒入及扣押物之發還等。
二、本件原裁定關於抗告人聲請發還扣押物部分略以:法院審理案件時,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雖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斟酌,然案件如未繫屬法院,或已脫離法院繫屬,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是否發還,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斟酌,裁判一經確定,即脫離繫屬,法院因無訴訟關係存在,原則上即不得加以裁判。準此,本案既於108年6月19日經駁回第三審上訴而全案確定,即已脫離法院繫屬,全案卷證並已送檢察官執行,是關於本案扣押物發還事宜,原審即無從辦理,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等旨。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12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57條


【關鍵字】

扣押物、發還、判決確定、脫離法院繫屬、執行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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