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按追加之訴,本為獨立之新訴,是否具備訴訟成立要件,應就該追加之新訴本身為審查。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民事庭後,再為追加之訴,尚不因受移送之原事件不合法,經駁回後,即得謂此追加之訴,當然失所附麗,而應一併予以駁回。
【民事判決】
「按追加之訴,本為獨立之新訴,是否具備訴訟成立要件,應就該追加之新訴本身為審查。
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民事庭後,再為追加之訴,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審查其是否具備訴之成立要件,尚不因受移送之原事件不合法,經駁回後,即得謂此追加之訴,當然失所附麗,而應一併予以駁回。原審未審酌上訴人於系爭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民事庭後,再追加以乙○○○為被告之新訴,是否具備民事訴訟要件,遽認此新訴已失所附麗,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亦嫌速斷。」
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民事庭後,再為追加之訴,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審查其是否具備訴之成立要件,尚不因受移送之原事件不合法,經駁回後,即得謂此追加之訴,當然失所附麗,而應一併予以駁回。原審未審酌上訴人於系爭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民事庭後,再追加以乙○○○為被告之新訴,是否具備民事訴訟要件,遽認此新訴已失所附麗,進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亦嫌速斷。」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33號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附帶民事、追加之訴、訴訟成立要件、審查、失所附麗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