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第三審法院以第二審法院之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而維持第二審判決者,當事人如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為由,提起再審之訴,僅得對第三審判決為之。
【民事判決】
「按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甚明。故第三審法院以第二審法院之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而維持第二審判決者,當事人如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為由,提起再審之訴,僅得對第三審判決為之。
本件上訴人於前訴訟程序,以原二審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經本院最後一次認原二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而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429號判決予以駁回。則上訴人以確定判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為由,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僅得對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29號確定判決為之。乃上訴人竟捨該本院判決,僅對原二審判決為之,自有未合。」
本件上訴人於前訴訟程序,以原二審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經本院最後一次認原二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而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429號判決予以駁回。則上訴人以確定判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為由,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僅得對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29號確定判決為之。乃上訴人竟捨該本院判決,僅對原二審判決為之,自有未合。」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91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76條
【關鍵字】
再審之訴、維持原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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