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所謂判決理由矛盾,係指:
◎理由前後矛盾,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情形
or
◎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情形
有一者即構成判決理由矛盾。
【民事判決】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所謂判決理由矛盾,係指其理由前後矛盾,或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符,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情形而言,有一於此,均足為廢棄發回之原因。
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二項分別記載:「確認原告(即上訴人,下同)與被告(即被上訴人,下同)間之僱傭關係存在」、「被告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給付原告新台幣二萬九千二百元,於每年農曆十二月二十五日給付原告新台幣五萬八千四百元,並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判決主文第一、二項則分別記載:「原判決(指第一審判決)第一項關於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及第二項關於命上訴人(即第三審被上訴人)給付超過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利息部分,……均廢棄」、「右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即第三審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原判決主文既已將第一審判決關於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廢棄,駁回該部分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卻於理由欄謂:「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即自九十年九月十二日翌日起不存在。是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無可取」,復謂:「上訴人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見原判決第頁第九至十行,第頁第五、十一行),則原判決關於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不僅理由前後矛盾,主文與理由亦有矛盾之情形,且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自屬違背法令。」
原判決主文第一、二項則分別記載:「原判決(指第一審判決)第一項關於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及第二項關於命上訴人(即第三審被上訴人)給付超過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利息部分,……均廢棄」、「右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即第三審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原判決主文既已將第一審判決關於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廢棄,駁回該部分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卻於理由欄謂:「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即自九十年九月十二日翌日起不存在。是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無可取」,復謂:「上訴人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見原判決第頁第九至十行,第頁第五、十一行),則原判決關於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不僅理由前後矛盾,主文與理由亦有矛盾之情形,且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自屬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
【關鍵字】
判決理由矛盾、違背法令、廢棄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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