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公司法雖於102年1月30日始增訂第154條第2項、107年8月1日增訂第99條第2項,對於102年1月30日前或107年8月1日前有限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淘空公司資產,而侵害公司債權人權益者,仍得以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揭穿公司面紗法理而予以適用。
【民事判決】
「是公司法雖於102年1月30日始增訂第154條第2項「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規定,其立法理由敘明「揭穿公司面紗之原則,其目的在防免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而脫免責任導致債權人之權利落空,求償無門。為保障債權人權益,我國亦有引進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必要。」將揭穿公司面紗理論明文化。且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同屬負有限責任之有限公司股東,亦有利用公司之獨立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以規避其應負責任,而損害債權人權益之可能,乃於107年8月1日增訂第99條第2項「有限公司之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規定。準此,對於102年1月30日前或107年8月1日前之有限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淘空公司資產,而侵害公司債權人權益者,仍得以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揭穿公司面紗法理而予以適用。」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38號民事判決)
【法條】
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公司法第99條第2項
【關鍵字】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淘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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