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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日 星期六

民事共同侵權行為,並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犯意聯絡為必要

【概述】

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並不以共同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犯意聯絡為必要,如在客觀上數人之不法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已足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數過失行為具有共同原因關係者,因果關係之判斷,自應累積共同判斷。


【民事判決】

「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係因數人之行為共同構成違法行為之原因或條件,因而發生同一損害,具有行為關連共同性之故。
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並不以共同侵權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犯意聯絡為必要,如在客觀上數人之不法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已足以成立共同侵權行為
則數過失行為具有共同原因關係者,因果關係之判斷,自應累積共同判斷,不得割裂分別判斷,經判斷認具有共同原因之各行為與結果間,即有因果關係存在。」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29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85條


【關鍵字】

共同侵權行為、犯意聯絡、行為關聯共同、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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