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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日 星期六

親屬間看護縱未支出費用,仍應認被害人受有損害而命加害人賠償

【概述】

親屬間看護縱基於親情而未支付該費用,然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應比照一般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命加害人賠償。


【民事判決】

「按親屬間看護縱基於親情,而未支付該費用,然其支出之勞力,非不能以金錢為評價,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應比照一般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命加害人賠償,始符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意旨。
被上訴人自車禍受傷後,兩眼失明,行動不便,復學前日常生活均賴其母葉姬秀全天照顧,至八十七年九月,能自理部分生活復學上課時,仍續由母親陪同協助。查被上訴人停止就醫後,對於日常生活已可自理,僅因雙眼失明行動受限而已,並不須全天候之照顧,審酌國內僱請外籍看護之照顧頗為習見,其支出費用以法定最低工資作為標準,每月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再加上每月伙食費五千元、加班費一千元,每二年須更換外勞一次,另支出申請費用約三千元等一切情況,認每月看護費以二萬三千元計算為合理」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29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93條


【關鍵字】

親屬看護、看護費、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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