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所謂「過房子」、「螟蛉子」及「一子雙祧」之意涵。
[螟蛉子]
→買斷之養子。
→與本生家全然斷絕任何親族關係。
[過房子]
→與本生家並未絕緣之養子。
→對於本生家之父母及家族不生財產上之繼承關係,僅親族關係仍然維持。
[一子雙祧](祧,ㄊ一ㄠ)
指本生父只生1名獨子,因叔伯父無子嗣,經本生父承諾,族人同意過繼給已亡故叔伯父當養子,若將來生父無他子時,該子兼雙祧,可繼承兩房之遺產。
【民事判決】
「所謂「過房子」、「螟蛉子」,均屬臺灣舊慣之養子,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取得養親家之嫡出子身分,並有繼承養親之權利;
買斷之養子即螟蛉子,其與本生家全然斷絕任何親族關係,而與本生家並未絕緣之養子即過房子,則對於本生家之父母及家族不生財產上之繼承關係,僅親族關係仍然維持。
買斷之養子即螟蛉子,其與本生家全然斷絕任何親族關係,而與本生家並未絕緣之養子即過房子,則對於本生家之父母及家族不生財產上之繼承關係,僅親族關係仍然維持。
臺灣舊慣沿襲前清時代習慣,一子雙祧通常係指本生父只生1名獨子,因叔伯父無子嗣,經本生父承諾,族人同意過繼給已亡故叔伯父當養子,若將來生父無他子時,該子兼雙祧,可繼承兩房之遺產。
而呂寶林另有兄弟呂芳盆,並非獨子,且呂寶林係在呂啞九生前即由呂啞九收養為過房子,顯非單純僅為呂啞九死亡後之祭祀目的,不符一子雙祧之臺灣舊慣。
至於呂寶林訃告後附生平事略雖記載其「過房承祧兼祀雙祠」等語,然因治喪訃告僅係對逝者追思祭祀之通知,以表彰哀榮為目的,並非法律上權利義務經查證後所為之認證,仍難認呂寶林未因被呂啞九收養而停止與本生父母權利義務。從而,上訴人請求確認呂寶林與呂傳峯等2人間親子關係存在,亦無理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49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077條
【關鍵字】
過房子、螟蛉子、一子雙祧、收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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