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條件]
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就或不成就,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之一種附款。
[清償期]
以其履行繫於不確定之事實之到來。
→事實之發生時,為權利行使期限之屆至。
→若該事實之到來確定不發生,應認其期限已屆至。
【民事判決】
「按民法所謂條件,係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就或不成就,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之一種附款。
茍當事人非以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而僅以其履行繫於不確定之事實之到來者,則非條件,應解釋為於其事實之發生時,為權利行使期限之屆至。在此情形,若該事實之到來確定不發生,應認其期限已屆至。」
茍當事人非以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而僅以其履行繫於不確定之事實之到來者,則非條件,應解釋為於其事實之發生時,為權利行使期限之屆至。在此情形,若該事實之到來確定不發生,應認其期限已屆至。」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99條、民法第102條、民法第315條
【關鍵字】
條件、期限、清償期、不確定之事實、權利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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