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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3日 星期一

條件與履行期限之區辨

【概述】

[條件]
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就或不成就,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之一種附款。


[清償期]
以其履行繫於不確定之事實之到來。
事實之發生時,為權利行使期限之屆至。
若該事實之到來確定不發生,應認其期限已屆至。


【民事判決】

「按民法所謂條件,係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就或不成就,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之一種附款。
茍當事人非以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而僅以其履行繫於不確定之事實之到來者,則非條件應解釋為於其事實之發生時,為權利行使期限之屆至。在此情形,若該事實之到來確定不發生,應認其期限已屆至。」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99條、民法第102條、民法第315條


【關鍵字】

條件、期限、清償期、不確定之事實、權利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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