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保險實務上有所謂等待期間(或稱觀察期間)約款,即約定保險人對於訂約後一定期間內所罹患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原則上應承認其效力。
【民事判決】
「按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其立法意旨乃在防止發生被上訴人帶病投保之道德危險。而保險實務上有所謂等待期間(或稱觀察期間)約款,即約定保險人對於訂約後一定期間內所罹患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此項約款係為避免健康保險契約生效後,於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不知情之情況下,因疾病潛伏、症狀不明顯、發現不易等因素,令保險人承作危險實已發生、不符承保要件而持續有效之保單,致保費收入與保險金支出失衡,及違反保險為最大善意契約原則,核與前揭規定之立法意旨不相違背,原則上應承認其效力。」
其立法意旨乃在防止發生被上訴人帶病投保之道德危險。而保險實務上有所謂等待期間(或稱觀察期間)約款,即約定保險人對於訂約後一定期間內所罹患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此項約款係為避免健康保險契約生效後,於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均不知情之情況下,因疾病潛伏、症狀不明顯、發現不易等因素,令保險人承作危險實已發生、不符承保要件而持續有效之保單,致保費收入與保險金支出失衡,及違反保險為最大善意契約原則,核與前揭規定之立法意旨不相違背,原則上應承認其效力。」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60號民事判決)
【法條】
保險法第127條
【關鍵字】
等待期間、觀察期間、最大善意契約原則、道德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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