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案件因故改由其他法官接辦,並另組成合議庭,於更新審理後而為判決,則原本受命法官既未參與第一審之評議、判決,即非屬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刑事判決】
「核之卷內資料,本案於第一審審理時,原審受命法官許志龍固曾以受命法官兼審判長之身分,進行準備及審理程序,惟並未審結,其後案件因故改由魏玉英法官接辦,並另組成合議庭,於更新審理後而為判決,則許志龍法官既未參與第一審之評議、判決,即非屬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其嗣後再參與原審判決,不得因此指為係預斷案情,而影響上訴人之審級利益,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79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
【關鍵字】
法官迴避、參與前審之裁判、審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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