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3年11月29日 星期三

案件未審結即改由其他法官接辦而為判決,原本法官未參與第一審評議與判決,即非屬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概述】

案件因故改由其他法官接辦,並另組成合議庭,於更新審理後而為判決,則原本受命法官既未參與第一審之評議、判決,即非屬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刑事判決】

「核之卷內資料,本案於第一審審理時,原審受命法官許志龍固曾以受命法官兼審判長之身分,進行準備及審理程序,惟並未審結,其後案件因故改由魏玉英法官接辦,並另組成合議庭,於更新審理後而為判決,則許志龍法官既未參與第一審之評議、判決,即非屬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其嗣後再參與原審判決,不得因此指為係預斷案情,而影響上訴人之審級利益,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79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


【關鍵字】

法官迴避、參與前審之裁判、審級利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雇主違法解僱,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概述】 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不生效力,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民事判決】 「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於113年6月3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為不合法,屬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致有損害被上訴人權益之虞。又觀諸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