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製造物供給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種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或承攬,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以確定之。
[承攬契約]
→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
[買賣契約]
→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財產權之移轉
[混合契約]
→前述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
【民事判決】
「所謂製造物供給契約(或工作物供給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種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或承攬,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以確定之。
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應定性為承攬契約;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財產權之移轉,即應解釋為買賣契約;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
本件上訴人因委託被上訴人代工生產系爭音箱,另委託被上訴人開模製作模具,兩造間成立系爭契約,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兩造間系爭契約之性質,究屬何種契約類型?應適用何種法律關係以決定模具所有權歸屬?乃該契約之性質在法律上之評價,屬於法院適用法律之職責,不受當事人所主張法律意見之拘束。原審未予闡明並曉諭當事人為法律意見之主張、陳述,逕將系爭契約定性為承攬,尚嫌速斷。」
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應定性為承攬契約;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財產權之移轉,即應解釋為買賣契約;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
本件上訴人因委託被上訴人代工生產系爭音箱,另委託被上訴人開模製作模具,兩造間成立系爭契約,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兩造間系爭契約之性質,究屬何種契約類型?應適用何種法律關係以決定模具所有權歸屬?乃該契約之性質在法律上之評價,屬於法院適用法律之職責,不受當事人所主張法律意見之拘束。原審未予闡明並曉諭當事人為法律意見之主張、陳述,逕將系爭契約定性為承攬,尚嫌速斷。」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33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345條、民法第490條
【關鍵字】
製造物供給契約、買賣、承攬、混合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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