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發行公司之投資人倘因信賴公司之不實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而買入或認購公司股票,致受有損害者,須證明其損害及金額與不實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民事判決】
「按當事人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即明。發行公司之投資人,不問係在公開市場買賣,或於公司發行新股時向發行人認購,倘因信賴公司之不實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而買入或認購公司股票,致受有損害者,須證明其損害及金額與不實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17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關鍵字】
財報不實、公開說明書、相當因果關係、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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