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 民法  | 刑訴 | 民訴 | 勞基法最高法院回首頁


2023年11月11日 星期六

法院如以自行勘驗方式作出認定,其勘驗並不適法。

【概述】

審判中之勘驗,係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透過感官知覺之運用,觀察現存物體(包含人之身體)狀態、或場所之一切情狀,就其接觸觀察所得之過程,依其認知,藉以發見證據,而為判斷犯罪情形之調查證據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1項所稱筆錄記載「其他必要之事項」,係指應記載勘驗始末及其內容,並履行法定之方式而言。


◎合法之刑事勘驗程序必須具備:
[1]依勘驗程序之規定,製作勘驗筆錄。
[2]於審判期日就其比對印文之結果依法踐行調查程序,給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

→法院如以自行勘驗方式作出認定,其勘驗並不適法。


【刑事判決】

「法院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刑事訴訟法第212條定有明文。審判中之勘驗,係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透過感官知覺之運用,觀察現存物體(包含人之身體)狀態、或場所之一切情狀,就其接觸觀察所得之過程,依其認知,藉以發見證據,而為判斷犯罪情形之調查證據方法。勘驗之目的,在於檢查證據,或為物證之實驗,藉以發見證據及犯罪情形,作為證據資料。故同法第42條第1項明定勘驗應製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所稱其他必要之事項,係指應記載勘驗始末及其內容,並履行法定之方式而言。
本件原判決理由四、(五)載稱:「(前略)惟經將本案本票(黃宗選)印文(見偵查卷第8、30頁)與黃宗選之印鑑章(見第一審卷第139頁)、告訴人所提黃宗選之本票印文(見原審卷第110至111頁)比對之結果(即依一般金融機構比對印文之方式,將印文以斜線對摺後再與另一印文互相合併比對),三者之大小、字體、紋線均相吻合,由此可知本案本票之印文確有可能係黃宗選之印鑑章所蓋而非偽刻」等旨(見原判決第5頁第9至15行)。
依原判決上開說明,原審應係以勘驗比對前開印文之方式,作為其證據方法,然原審並未依前揭關於勘驗程序之規定,製作勘驗筆錄,且未於審判期日就其比對印文之結果依法踐行調查程序,給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遽以自行勘驗比對筆跡之方式,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已難謂適法。」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10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12條、刑事訴訟法第42條


【關鍵字】

勘驗、勘驗筆錄、調查程序、辯論之機會、自行勘驗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雇主違法解僱,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概述】 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不生效力,即構成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 【民事判決】 「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經預告於113年6月3日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為不合法,屬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致有損害被上訴人權益之虞。又觀諸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