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代位繼承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之遺產,並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僅在應繼分方面代襲之。
孫對於祖之遺產,有無代位繼承之資格,自應以祖之繼承開始為標準而決定之,故對父或母之遺產拋棄繼承,對祖之遺產之代位繼承權不受影響。
【民事判決】
「代位繼承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之遺產,並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僅在應繼分方面代襲之。
孫對於祖之遺產,有無代位繼承之資格,自應以祖之繼承開始為標準而決定之,故對父或母之遺產拋棄繼承,對祖之遺產之代位繼承權不受影響。
查庚○○與己○○之母黃賴○○於81年10月12日死亡,其2人雖均拋棄對黃賴○○之繼承權,惟其祖父賴○○(即黃賴○○之父)於82年6月12日死亡時,庚○○與己○○並未聲明拋棄對賴○○之代位繼承權,則其2人對賴○○之繼承權自不受影響,依法當得繼承賴○○之遺產,均為賴○○之繼承人無疑。故庚○○提起本件遺產分割之訴部分,其當事人適格即無欠缺。劉甄容等5人與午○○抗辯本件當事人不適格,庚○○之起訴不合法云云,殊無可取。」
查庚○○與己○○之母黃賴○○於81年10月12日死亡,其2人雖均拋棄對黃賴○○之繼承權,惟其祖父賴○○(即黃賴○○之父)於82年6月12日死亡時,庚○○與己○○並未聲明拋棄對賴○○之代位繼承權,則其2人對賴○○之繼承權自不受影響,依法當得繼承賴○○之遺產,均為賴○○之繼承人無疑。故庚○○提起本件遺產分割之訴部分,其當事人適格即無欠缺。劉甄容等5人與午○○抗辯本件當事人不適格,庚○○之起訴不合法云云,殊無可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家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140條
【關鍵字】
代位繼承、拋棄繼承、祖之遺產、固有之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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