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所謂「法令」,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
原則上並不包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行政規則,但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甚而彌補法律之闕漏不足或具體化抽象法律規範內容以利實行等,所訂頒之解釋性、補充性、具體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仍屬前述圖利罪所謂「法令」。
【刑事判決】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之規定,係以行為人『明知違背法令』為必要。所謂『違背法令』,依立法理由之說明,該『法令』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而言,原則上並不包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範上、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間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效力之行政規則。
但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甚而彌補法律之闕漏不足或具體化抽象法律規範內容以利實行等,所訂頒之解釋性、補充性、具體性規定與裁量基準,雖同以下級機關、屬官為規範對象,但因行政機關執行、適用結果,影響人民之權利,而實質上發生對外之法律效果,其違反者,對於法律所保護之社會或個人法益,不無侵害,而具有違法性,仍應認為圖利罪構成要件所指違反法令之行為。
但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甚而彌補法律之闕漏不足或具體化抽象法律規範內容以利實行等,所訂頒之解釋性、補充性、具體性規定與裁量基準,雖同以下級機關、屬官為規範對象,但因行政機關執行、適用結果,影響人民之權利,而實質上發生對外之法律效果,其違反者,對於法律所保護之社會或個人法益,不無侵害,而具有違法性,仍應認為圖利罪構成要件所指違反法令之行為。
本件系爭土地出售流程,違反『桃園縣觀音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5條、『桃園縣觀音鄉鄉有非公用房地出售作業要點』第13點、第22點第1項之規定,業如前述。上開作業要點內容係源於自治條例第55條,雖以下級機關、屬官為規範對象,但因行政機關執行、適用對外處分鄉有土地之結果,影響人民之權利,而實質上發生對外之法律效果,對於法律所保護之社會或個人法益,不無侵害,歐炳辰、林清井、劉奕發違反,自屬圖利罪所指違背法令。上訴意旨仍謂本件所違反者非圖利罪所指之法令,亦有誤會。」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83號刑事判決)
【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關鍵字】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違背法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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