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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2日 星期日

被告雖死亡,若原告已有變更被告繼承人為當事人之意思,法院應命補正,不得逕為駁回

【概述】

原告起訴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固得逕以裁定駁回其訴訟。

然原告於法院為駁回裁定前,倘已提出記載該被告死亡之戶籍謄本,並表明等待法院命其補正,俾利向戶政機關查明繼承人,而可認定已有變更以該被告之繼承人為當事人之意思,因該變更後尚未明確表明當事人之訴訟要件欠缺,非無從命補正,法院自不可再以變更前之被告已死亡,逕為駁回起訴之裁定


【民事判決】

「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準此,原告起訴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固得逕以裁定駁回其訴訟。惟原告於法院為駁回裁定前,倘已提出記載該被告死亡之戶籍謄本,並表明等待法院命其補正,俾利向戶政機關查明繼承人,而可認定已有變更以該被告之繼承人為當事人之意思,因該變更後尚未明確表明當事人之訴訟要件欠缺,非無從命補正,法院自不可再以變更前之被告已死亡,逕為駁回起訴之裁定
查再抗告人迭次主張其於108年9月9日調解期日,提出相對人死亡除戶之戶籍謄本,表明需法院出具補正通知,以利向戶政機關申請繼承人之戶籍資料等語(見一審卷第133頁、二審卷第9頁),有該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可憑(見一審卷第115頁),則再抗告人主張其已有變更以相對人之繼承人為被告之意思,是否全然不可採信?尚非無疑。究竟再抗告人提出記載相對人死亡戶籍謄本之目的為何?是否於臺北地院裁定駁回起訴前已有表明變更被告為相對人繼承人之意思?攸關上訴人得否補正訴訟要件之欠缺,自有詳加審認之必要。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關鍵字】

被告死亡、當事人能力、繼承人、訴訟要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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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證據方法依當事人聲明之意旨,苟與待證之事項有關聯性者,不得預斷為難得結果,認無必要而不予調查(以摸索證明為由而不予調查亦同)。 【民事判決】 按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