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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7日 星期一

民事訴訟對於傳聞證據並未排除其證據能力

【概述】

民事訴訟對於傳聞證據並未排除其證據能力,惟其證明力仍須參酌其他之佐證及是否賦予對造當事人程序保障之情形,依自由心證判斷之。


民事訴訟之傳聞證人所為之證詞,本非絕無證據能力,其與直接證人陳述親自見聞之證言比較,祇是證據力之強弱而已,尚非不得採為證據方法之使用。


【民事判決】

「另按民事訴訟對於傳聞證據並未排除其證據能力,惟其證明力,仍須參酌其他之佐證及是否賦予對造當事人程序保障之情形(如是否給予他造質問之機會等),依自由心證判斷之…原審以楊沛未曾聽張國樑稱上訴人公業為張胚等3人所設立,認劉丁賜於另件之證言偏頗,不採其證言,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亦嫌速斷。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61號民事判決)



「按民事訴訟之傳聞證人所為之證詞,本非絕無證據能力,其與直接證人陳述親自見聞之證言比較,祇是證據力之強弱而已,尚非不得採為證據方法之使用,法院對該傳聞證據之價值,仍可由法官憑其知識、能力、經驗等依自由心證予以認定之。
證人蔡學於一審稱:伊見過買賣契約書,該契約書上面蔡學的印文是伊蓋的,是寫好之後回來伊再蓋章等語(見一審卷一第197頁反面、第198頁正面);證人白蔡燕於一審證稱:我回去娘家聽我父、母親及蔡趁講,蔡趁的應有部分賣給我妹妹即上訴人之妻等語(見一審卷二第162頁反面),苟其等所言非虛,蔡趁是否確已簽立系爭契約?其與上訴人間有買賣重劃前312之1地號內50坪土地之合意?能否僅以蔡學就上訴人買賣價金之經過,與上訴人主張者不符;原審認白蔡燕之證述係傳聞證據,遽認其等證言全不可採?亦非無進一步研求之餘地。」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59號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傳聞證據、民事訴訟、並未排除、證據能力、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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