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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日 星期三

子女替父母墊付費用,與子女對父母盡扶養義務,二者不同

【概述】

子女為父母墊付費用(父母有支付該費用之必要,子女為其先行墊付與子女本於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權利人即父母盡其扶養義務(須父母符合民法第1117條規定之受扶養要件),二者不同。

死者家屬依社會習俗,於亡者逢七祭日時,請法師為之誦經超度舉辦法會之合理範圍支出,應可認屬殯葬之必要費用。


【民事判決】

按子女為父母墊付費用,與子女本於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權利人(父母)盡其扶養義務,二者不同;前者,於父母有支付該費用之必要,子女為其先行墊付即足;後者,則尚須父母符合民法第1117條規定之受扶養要件,始有受扶養之權利為要件。……
98年4月間經上訴人接回同住,健康有所改善等情,似見其於住院及與上訴人同住期間有聘僱看護及外傭照顧之必要;佐以99年5月27日之第271號裁定改定上訴人為巢薌農之監護人,則上訴人於事實審主張:伊為巢薌農墊付(1)聘僱外傭及醫藥費21萬8,043元,(7)97年10月1日至100年6月5日止病房看護及居家照顧費用31萬3,500元,(8)98年5至7月、11、12月、99年1至6月之生活費共37萬0,620元等項,倘若屬實,是否非屬巢薌農生前之債務?尚滋疑義。原審未衡酌上訴人為巢薌農墊付之費用,復未審計其自96年11月1日起至100年間自巢薌農郵局帳戶提款之數額,逕認巢薌農有財產可供維持生活,上訴人之提款足供支付上開費用,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已嫌疏略。
……
死者家屬依社會習俗,於亡者逢七祭日時,請法師為之誦經超度舉辦法會,為常見之社會習俗,該項之合理範圍支出,應可認屬殯葬之必要費用。……原審未予詳究,遽以被上訴人未參與追悼法會,即認非屬殯葬所必要,仍有可議。……
再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為民法第1151條、第1152條、第1150條本文所明定。
所謂遺產管理之費用,舉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罰金罰鍰、訴訟費用、清算費用等,因具有共益性質,以由遺產負擔為公平。附表一編號12所示汽車,編號13所示青年路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係巢薌農之遺產,為原審所認定,於本件遺產分割事件判決確定前,仍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則該車輛倘由上訴人管理,其於本件遺產分割判決確定前支出該車輛之管理費用;及青年路房地輔購權益是否為繼承標的,上訴人對國防部提起訴願,於遭駁回後再與巢先明提起行政訴訟,因而支出之訴訟費用(行政院決定書、判決分見原審更(一)卷(三)第122頁,卷(四)第13-17頁),是否非屬遺產管理之費用?自有詳細審究之必要。原審疏未為之,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尤嫌速斷。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1117條


【關鍵字】

父母、墊付、扶養、誦經超度、殯葬費、遺產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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