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土地登記名義人為非真正權利人時,為保護第三人交易之安全,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使因信賴現存登記而取得權利之善意第三人,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
明知土地登記簿謄本所登記之所有人非真正之所有人,或明知其所有權之登記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為惡意之第三人,則不受土地法第43條之保護。
【民事判決】
「按土地法第43條所稱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係指土地登記名義人為非真正權利人時,為保護第三人交易之安全,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使因信賴現存登記而取得權利之善意第三人,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
如為惡意之第三人,則不受保護,惟此之所謂惡意,應係指明知土地登記簿謄本所登記之所有人,非真正之所有人,或明知其所有權之登記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而言。」
如為惡意之第三人,則不受保護,惟此之所謂惡意,應係指明知土地登記簿謄本所登記之所有人,非真正之所有人,或明知其所有權之登記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而言。」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43號民事判決)
【法條】
土地法第43條
【關鍵字】
土地登記、絕對效力、公信力、善意第三人、惡意第三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