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郵政機關之郵務士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者,屬合法送達。
住所係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處所,戶籍地址並非為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倘應受送達人未居住於戶籍地,而另有住居處所,法院猶以其戶籍地為送達處所,送達刑事訴訟文書,縱經其戶籍地之其他人領受送達,亦不生向本人送達之效力。
【刑事判決】
「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如認為上訴逾期,即應為上訴駁回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及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郵政機關之郵務士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者,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之規定,此補充送達自屬合法送達。」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95號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文書之送達,除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送達於該等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以為補充送達。而所謂住所,係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處所,戶籍地址係依戶籍法關於戶籍登記之行政管理規定所為登記之事項,並非為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
倘事實上應受送達人未居住戶籍地,而另有住居處所,猶以其戶籍地為送達處所,送達刑事訴訟文書,縱經其戶籍地之其他人領受送達,亦不生向本人送達之效力。依卷內資料,徐嘉成固然設籍於「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惟本件原審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行準備程序時,曾對徐嘉成戶籍地為準備程序傳票之送達,然該址查無此人而不能送達,有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在卷(見原審卷一第279頁)可稽,另參以原判決於當事人欄載明徐嘉成居所為「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並祇對該居所址送達判決正本(見原審卷三第458頁),基此,徐嘉成實際上是否居住於其戶籍地,尚非無疑。乃原審未釐清徐嘉成之住居所情況,仍祇對徐嘉成戶籍地寄送審理傳票,經社區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受領,即認合法送達,不待徐嘉成到庭陳述,逕為論罪處刑之判決,自嫌速斷。」
倘事實上應受送達人未居住戶籍地,而另有住居處所,猶以其戶籍地為送達處所,送達刑事訴訟文書,縱經其戶籍地之其他人領受送達,亦不生向本人送達之效力。依卷內資料,徐嘉成固然設籍於「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惟本件原審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行準備程序時,曾對徐嘉成戶籍地為準備程序傳票之送達,然該址查無此人而不能送達,有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在卷(見原審卷一第279頁)可稽,另參以原判決於當事人欄載明徐嘉成居所為「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並祇對該居所址送達判決正本(見原審卷三第458頁),基此,徐嘉成實際上是否居住於其戶籍地,尚非無疑。乃原審未釐清徐嘉成之住居所情況,仍祇對徐嘉成戶籍地寄送審理傳票,經社區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受領,即認合法送達,不待徐嘉成到庭陳述,逕為論罪處刑之判決,自嫌速斷。」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28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62條、刑事訴訟法第249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350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
【關鍵字】
送達、郵務士、公寓大廈、管理員、住所、戶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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