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有期徒刑依法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或減至三分之二,僅係規範其減輕之最大幅度,並非必須減至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
有期徒刑之減輕,應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減輕之,然後於減輕之最高度與最低度範圍內,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非一經減輕,即須處以減輕後之最低度刑。
【刑事判決】
「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法院於量刑時,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刑法第64條第2項及第65條第2項分別規定『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固明定死刑、無期徒刑減輕後刑之種類及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刑。
而刑法第66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所稱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或減至三分之二,係規範其減輕之最大幅度,並非必須減至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又有期徒刑之減輕,應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減輕之,然後於減輕之最高度與最低度範圍內,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非一經減輕,即須處以減輕後之最低度刑。
而刑法第66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所稱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或減至三分之二,係規範其減輕之最大幅度,並非必須減至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又有期徒刑之減輕,應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減輕之,然後於減輕之最高度與最低度範圍內,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非一經減輕,即須處以減輕後之最低度刑。
原判決以上訴人所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合於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及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自白減輕之規定,而認第一審依法予以加重並遞減其刑後,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犯罪之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年6月,量刑尚屬妥適,而予維持。」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70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法第57條、刑法第62條、刑法第64條、刑法第65條、刑法第66條、刑法第47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關鍵字】
有期徒刑、減輕、最大幅度、審酌一切情狀、最低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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