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倘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為之給付,已滿足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即生絕對清償效力,債權人就已受償部分不得再向其他債務人請求清償。
【民事判決】
「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發生,係因相關之法律關係偶然競合,多數債務人之各債務具有客觀之同一目的,而債務人各負有全部之責任,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向債權人為給付者,他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亦同免其責任。倘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為之給付,已滿足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即生絕對清償效力,債權人就已受償部分不得再向其他債務人請求清償。
查廣信事務所之合夥會計師單思達、郝麗麗執行力霸公司94年第3季至95年第3季財報查核或核閱,屬責任期間11至14,應負責任比例均為20分之1,被上訴人代授權人自郝麗麗取得和解金115萬元,應依比例分配予該責任期間之授權人,廣信事務所應與單思達負連帶賠償責任,並與同一責任期間其餘應負賠償責任之債務人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被上訴人將郝麗麗之和解金分配予授權人前,應負20分之1比例責任者之賠償總額為69萬3,140元(即附表三責任期間11至14之F欄加總),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果爾,郝麗麗給付和解金115萬元,已逾該損害賠償總額,就單思達應負同一責任期間債務似足生清償之效力。原審未遑詳為審酌,遽認單思達與廣信事務所仍須連帶給付責任期間11至14如附表四所示授權人共63萬5,989元本息,自嫌速斷並有不備理由之違法。」
查廣信事務所之合夥會計師單思達、郝麗麗執行力霸公司94年第3季至95年第3季財報查核或核閱,屬責任期間11至14,應負責任比例均為20分之1,被上訴人代授權人自郝麗麗取得和解金115萬元,應依比例分配予該責任期間之授權人,廣信事務所應與單思達負連帶賠償責任,並與同一責任期間其餘應負賠償責任之債務人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被上訴人將郝麗麗之和解金分配予授權人前,應負20分之1比例責任者之賠償總額為69萬3,140元(即附表三責任期間11至14之F欄加總),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果爾,郝麗麗給付和解金115萬元,已逾該損害賠償總額,就單思達應負同一責任期間債務似足生清償之效力。原審未遑詳為審酌,遽認單思達與廣信事務所仍須連帶給付責任期間11至14如附表四所示授權人共63萬5,989元本息,自嫌速斷並有不備理由之違法。」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法條】
【關鍵字】
不真正連帶、一人給付、滿足債權、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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