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屬之。
【民事判決】
「訴狀送達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原告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屬之。
上訴人於第一審已主張:『系爭押租金最初係以借款方式給付被告(即被上訴人),於95年3月15日兩造訂立租約後轉作押租金』、『兩造…同意書將股東往來款轉為系爭租約押租金1,000萬元』等語(見一審卷第138、249頁),被上訴人亦自承『上開匯款原因係兩造間之股東往來』、『屬公司向股東之借款』等語,並抗辯上訴人因股東往來所交付總金額為3,559萬2,973元,其已返還3,607萬4,563元,已逾額償還48萬1,590元等語,提出兩造股東往來明細表、明細分類帳等為證(見原審更字卷第31、34頁、第150頁背面、第152、156至160頁)。則上訴人於一審時已主張係以系爭借款轉為押租金之交付,而被上訴人於原審就是項借款亦已提出防禦方法。似此情形,能否謂上訴人追加請求系爭借款與原訴之原因事實,其社會事實上無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追加之訴無法加以利用,有礙被上訴人程序權之保障,其請求之基礎事實並非同一,非無研求之餘地。」
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屬之。
上訴人於第一審已主張:『系爭押租金最初係以借款方式給付被告(即被上訴人),於95年3月15日兩造訂立租約後轉作押租金』、『兩造…同意書將股東往來款轉為系爭租約押租金1,000萬元』等語(見一審卷第138、249頁),被上訴人亦自承『上開匯款原因係兩造間之股東往來』、『屬公司向股東之借款』等語,並抗辯上訴人因股東往來所交付總金額為3,559萬2,973元,其已返還3,607萬4,563元,已逾額償還48萬1,590元等語,提出兩造股東往來明細表、明細分類帳等為證(見原審更字卷第31、34頁、第150頁背面、第152、156至160頁)。則上訴人於一審時已主張係以系爭借款轉為押租金之交付,而被上訴人於原審就是項借款亦已提出防禦方法。似此情形,能否謂上訴人追加請求系爭借款與原訴之原因事實,其社會事實上無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追加之訴無法加以利用,有礙被上訴人程序權之保障,其請求之基礎事實並非同一,非無研求之餘地。」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00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46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關鍵字】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訴之追加、訴之變更、共通性、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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