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刑事訴訟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之「承諾」、「急迫情形」,均應為嚴格之解釋。而該項之「承諾」,應以當事人之自願且明示之同意為限,而不包括當事人未為反對表示之情形,亦不得因當事人未為反對之表示即擬制謂當事人係默示同意。
【刑事判決】
「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於夜間搜索或扣押者,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則欲在上開處所行夜間搜索或扣押,自以已取得『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為限。刑事訴訟法對夜間搜索之實施,既有意予以限制在特定情形下始可實施,基於憲法對人身自由及居住自由、安寧等有關人權之保障,為避免偵查機關實施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時,侵害個人之隱私權及財產權,就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扣押之規定,自不容許任意為擴張解釋,以確保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不致違背法定程序實施搜索、扣押,否則對人權之保障自有不周。
是以該條第1項規定之『承諾』、『急迫情形』,均應為嚴格之解釋。而該項之『承諾』,亦應以當事人之自願且明示之同意為限,而不包括當事人未為反對表示之情形,亦不得因當事人未為反對之表示即擬制謂當事人係默示同意,否則在受搜索、扣押之當事人因不諳相關法律規定不知可否為拒絕之表示,而執行之公務員復未主動、明確告知所得主張之權利時,偵查機關即可藉此進行並擴大夜間搜索,變相侵害當事人之隱私權及財產權,該規定之保護無異形同具文。」
則欲在上開處所行夜間搜索或扣押,自以已取得『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為限。刑事訴訟法對夜間搜索之實施,既有意予以限制在特定情形下始可實施,基於憲法對人身自由及居住自由、安寧等有關人權之保障,為避免偵查機關實施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時,侵害個人之隱私權及財產權,就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扣押之規定,自不容許任意為擴張解釋,以確保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不致違背法定程序實施搜索、扣押,否則對人權之保障自有不周。
是以該條第1項規定之『承諾』、『急迫情形』,均應為嚴格之解釋。而該項之『承諾』,亦應以當事人之自願且明示之同意為限,而不包括當事人未為反對表示之情形,亦不得因當事人未為反對之表示即擬制謂當事人係默示同意,否則在受搜索、扣押之當事人因不諳相關法律規定不知可否為拒絕之表示,而執行之公務員復未主動、明確告知所得主張之權利時,偵查機關即可藉此進行並擴大夜間搜索,變相侵害當事人之隱私權及財產權,該規定之保護無異形同具文。」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54號刑事判決)
【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46條
【關鍵字】
住宅、夜間搜索、承諾、自願、明示同意、不包括未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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