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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8日 星期二

民法第229條無確定期限有兩種

【概述】

所謂無確定期限,有兩種:

[1]未定期限(
不定期債務

[2]雖定有期限而其屆至之時期不確定(不確定期限之債務


法院應查明債權人於何時催告


【民事判決】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無確定期限,指未定期限及雖定有期限而其屆至之時期不確定兩種情形前者稱不定期債務,後者稱不確定期限之債務。系爭契約第5條第9項係約定,被上訴人申請使用執照完成後,上訴人有給付第9期工程款450萬元之義務(見第一審卷第1宗第8頁),係屬不確定期限之債務,被上訴人申請使用執照完成後,須定期催告上訴人履行而上訴人未履行,上訴人始負遲延責任。原審係認定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02年4月15日核發系爭工程之使用執照,上訴人於102年4月22日領取,乃未查明被上訴人何時催告上訴人給付該期工程餘款225萬元,逕命上訴人給付該225萬元自102年4月30日起算之利息,已有未合。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87號民事判決)


「查原審既認上訴人給付各期工程款之義務,係不確定期限之債務,卻未查明被上訴人就第6至15期之估驗款債權讓售價金向第一銀行請求給付前,上訴人是否已受催告而應負遲延責任,遽謂被上訴人支付予第一銀行各該期之預支價金利息43萬7,300元,係因上訴人遲延給付所受之損害,不無可議。」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28號民事判決


系爭房屋契約第7條約定: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所附房屋付款明細表則明載申請使用執照時應繳交第7期款(見一審卷一第32頁、第41頁),係以『申請使用執照』之事實發生,作為給付第7期款之不確定期限,則上訴人申請使用執照完成後,倘已定期催告被上訴人履行而未履行,被上訴人即應負遲延責任。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64號民事判決


系爭契約第3條第2項約定,上訴人應於『稅單核發』後5日內給付第3期完稅款315萬元,及於『向金融機構辦畢貸款』後給付第4期尾款400萬元,係以上開屆至時期不確定之事實發生,為第3、4期款給付之不確定期限
果爾,上訴人應於
『稅單核發』後5日,及『向金融機構辦畢貸款』等事實發生,並受被上訴人催告而未給付,始負遲延責任。原審未調查審認前開不確定期限是否屆至,及被上訴人於約定點交期日前有無向上訴人為催告,遽以上訴人拒絕於108年12月2日受領系爭房屋點交,逕認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第3、4期款合計715萬元,並自108年12月11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不無可議。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47號民事判決


依系爭工程契約書第5條第㈠項第3款約定『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機關應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第4款之規定)內,一次無息給付尾款』以觀,可見系爭工程款應於驗收合格後給付,係屬不確定期限之債務。依上說明,系爭工程款應經尚億公司催告,雲林縣政府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而應給付法定遲延利息。原審未注意及此,對尚億公司有無催告雲林縣政府給付工程款,未予調查審認,逕認雲林縣政府遲延給付,應加付法定遲延利息,尚嫌速斷。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15號民事判決

【法條】

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關鍵字】

無確定期限、不定期債務、不確定期限之債務、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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